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3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生加分和优先录取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3-04-25

       一、加分和优先录取资格认定及工作程序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20分给予照顾:
       1.烈士子女考生。
       考生将《烈士证明书》或《烈士光荣证》交由初中学校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学校将证书复印件交由区中招办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区中招办将汇总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报考试院中招办;考试院中招办将各区汇总名单报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处审核。
       2.现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给予照顾:
       1.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伤残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资格审核分级进行,在京中央政法机关工作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由所在局级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报所属中央政法机关人事部门复审;北京市政法系统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由所在市级政法单位政治部初审,合格后报市委政法委员会进行复审。
       属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局、海关缉私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由本系统公安局初审,合格后报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复审。
       2.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
       考生将《见义勇为人员证书》、《见义勇为人员残疾证》交由初中学校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学校将证书复印件交由区中招办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区中招办将汇总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报考试院中招办;考试院中招办将各区汇总名单报北京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审核。
       3.现在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工作累计满5年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现在担任灭火救援任务的总队(含)以下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担任灭火救援任务的总队(含)以下单位(或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工作累计满5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现在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残疾军人;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5分给予照顾:
       1.归侨(华侨)子女考生。
       归侨(华侨)子女考生持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身份材料到学籍所在区侨办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2.台湾省籍考生。
       考生将考生本人、考生父母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或台胞证)交由初中学校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学校将复印件交由区中招办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区中招办将汇总名单及复印件报考试院中招办;考试院中招办将各区汇总名单报北京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审核。
       3.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
      考生填写“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后,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对“申请表”各项信息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登录中招信息服务平台,录入考生转出地区等相关信息。学校将盖章的“申请表”、户口簿复印件汇总后上报本区中招办。各区中招办核对“申请表”信息与学校录入信息是否一致,核实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将本区“申请表”汇总后上报考试院中招办。市民委、市教委对申请考生进行资格审核。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考生需持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到区中招办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五)加分和优先录取享受顺序
       如有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待遇。
       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在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二、享受加分和优先录取考生信息于5月25日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

 

       附件: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申请表

关于我们| 收费公示| 考试票据| 招考咨询| 纪检监察举报信箱 |网站信箱|
版权所有:北京教育考试院 京ICP证000000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56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东路9号 邮编:100083咨询电话:010-89193989